- 在某文摘杂志上,看到一篇小文,题目叫《无悔》。文章说美国运动员哈文思,错过了在1924年巴黎奥运会上可能获得金牌的一个机会——他是为照顾临盆的妻子,放弃赴巴黎的。似乎是作为对哈文思的回报,他这次出 ...
在某文摘杂志上,看到一篇小文,题目叫《无悔》。文章说美国运动员哈文思,错过了在1924年巴黎奥运会上可能获得金牌的一个机会——他是为照顾临盆的妻子,放弃赴巴黎的。似乎是作为对哈文思的回报,他这次出生的儿子,后来在1952年赫尔辛基奥运会上,荣获了一块金牌。文章结束于一位大师的一段睿语,也是用以赞美哈文思的意思。这篇文章题目下面署着“南风编译”。
在同期文摘上,还读到一篇小文,叙述了一位名叫米歇尔的法国侏儒,是如何克服身残带来的不便,奋斗不息,终于成为“爵士钢琴大家”的。文章题后署着作者的大名。
咱们知道,说某篇文章是某人“编译”,即指这人从外文报刊、书籍或网络上,翻译来相关资料,剪裁、编排、润饰,从而弄成一篇文章的。这样的文章在署名时,注明“编译”二字,万不可少。《无悔》一文虽然不是南风先生创作,但他费了心血编译,给读者讲了一个动人的故事,无缘看到原文资料的读者,应该感谢南风先生的辛勤劳动。
相比之下,我对“米歇尔”一文的作者,便产生了些许怀疑:这篇文章,所说的是法国事,署名却是中国人——姓出于中国《百家姓》,名字是国人常见的那种,名字前也没有加注另外的国籍或地区,无论从哪方面看,都属于中国大陆人无疑。当然中国人也可以写文章说外国事,但是我还有下面的疑惑:
这篇米歇尔的故事,并非“小说家言”,而是从他1962年出生说起,叙述了他身高几许,7岁时如何学习钢琴,13岁如何出演丑角,15岁如何推出专辑,从1987年起如何足迹遍及世界各地,以及他自己如何道及“成功秘诀”,把握好“第二次机会”,等等,绘形绘影,生动细腻,令读者不得不相信,这文章即使不是出自一位相当熟悉米歇尔的人之手,也是作者采访了米歇尔或与米形同一人的人,才能够写出的。
而我的第一个疑问是:如果这位中国作者稔知法国米歇尔其人,他与后者是什么关系,为什么只字不提?如果关于米歇尔如此丰富的材料为这位中国作者采访所得,他为什么闭口不提采访之事?交代清楚这些,是作文的基本原则,也是作者为人的道德准则。
我的第二个疑问是:如果关于米歇尔的事迹是从法文直接翻译,或从已经译成中文的材料中所得,那么这些材料只能在创作时聊以“引用”,而不能成为文章的“全部”。然而该文内容的99%属于“引用”,能叫创作吗?
如上述,如今中国一般汉语出版物和文章的署名,如不另加括号注明国籍或地区,即表明为中国大陆人所作。而署名后面若加上“编”或“编译”字样者,则说明此文并非原创作品——这事是一定要做的。
既然这篇讲述米歇尔命运的文章并非采访所得,并且是一种客观叙述,则它只能归于“编”或者“编译”,而非“创作”。那么,把“编”或“编译”字样隐去,是不是一种变相抄袭呢?
有趣的是,如今像南风先生那样的老实人,不多了,而将编或编译权充“创作”者,却不胜其伙,成一时之风!(这个,请读读报刊上的励志类文章,就明白了)。这类文章,总是全数把离“作者”八竿子打不着的事(最好是万里之遥的异域的事)写得出神入化,却绝不交代出处,仿佛那是“作者”的亲历,然后就大大方方署上自己的大名。这难免让人觉得有欺世盗名之嫌,而《著作权法》似乎顾不上管这类小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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